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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服务企业请问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电信、现代生活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业是指提供取得的占全部的比重超过50%的。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怎么定义?我该如何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

发布时间:2024-05-21 来源: 技防服务

  我是一家服务公司,请问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如何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镇和乡村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公司是一家小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不打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后还能够轻松的享受吗?

  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对新出台政策不熟悉,2023年5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5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出售的收益,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没办法回收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3%征收率出售的收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

  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本月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请问我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按照习惯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实际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请问我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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