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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的监控范围有相邻人私人区域构成侵权(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4-06-16 来源: 爱游戏平台官网人口

  被控侵权人安装摄像头的监控范围有其与相邻居住权利人的公共区域以及权利人部分个人住宅区域,该摄像头所涉区域均与权利人日常生活紧密关联。虽然被控侵权人有权通过安装摄像探头的方式自助救济其个人财产,但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行使。而被控侵权人安装上述摄像头的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该行为已侵害了权利人的隐私权,故被控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隐私权摄像头监控范围公共区域个人区域日常生活紧密关联自助救济个人财产公共利益合理限度侵权责任

  张X与潘X雄、潘剑英系邻居关系,潘X雄、潘剑英在二人房屋门外上方及阳台上方外墙处均安置了监控摄像,摄像监控的范围有张X阳台外侧以及共用楼梯过道,潘X雄、潘剑英将监控摄像画面连接到自家电脑上。张X为此向潘X雄、潘剑英提出拆除摄像头的要求,但潘X雄、潘剑英未予同意,在有关部门对双方进行调解后,双方仍未能达成合意。

  张X以其邻居潘X雄、潘剑英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摄像范围包含其私人空间,侵犯其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潘X雄、潘剑英拆除其安装的摄像探头。

  潘X雄、潘剑英辩称:因本方所住小区管理瑕疵,常有盗窃事件发生,本方为保财产安全遂安装摄像头,本方安装摄像头的摄像范围并不能拍摄到张X的个人隐私,亦未占用公共区域。同时,本方因公共楼道常出现污物影响日常生活,与张X协商但未达成合意,本方安装摄像头后曾拍到张X丢弃污物,张X是为此要求本方拆除摄像头,故本方未侵犯其隐私权。

  行为人在其住所处安装摄像头,该摄像头的监控范围有与其相邻居住权利人的公共区域,可否认定行为人构成隐私权侵权。

  被告潘X雄、潘X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本方安装摄像头并未拍摄被上诉人张X个人隐私,未侵犯其隐私权,且被上诉人张X曾到处乱丢污物,威胁本方共同生活的亲属的生命健康安全,故本方安装摄像头是保护自身安全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张X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X辩称:上诉人潘X雄、潘X瑛所述内容并非真实,其二人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本人的个人隐私,故请求驳回上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信息及私人生活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获取、收集、知晓、公开、侵扰的一种人格权利。首先,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其次,隐私权的客体有很多,包括自然人的姓名、住址、手机号、私有财产等等不受他人干涉的个人隐私信息。构成隐私权侵权的,需要行为人主观系故意,且实施了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并因该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出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同时,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公民虽然有权通过安装摄像探头的方式自助救济个人财产、人身安全以及公共利益,但是不得超出合理限度,如果对相邻权人的隐私权构成侵犯,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被控侵权人与权利人系相邻关系,被控侵权人为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在其房屋门外上方及阳台上方外墙处安装摄像探头,该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包括了相邻权人阳台外侧以及双方共用的部分区域及门外走廊,所涉区域与权利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虽然被控侵权人有权以安装摄像探头的方式自助救济其合法权益,但应当在合理限度内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共用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因被控侵权人安装摄像探头所摄录的范围包括与权利人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分,已经超出合理限度,故应认定其侵犯了权利人的隐私权。权利人有权要求被控侵权人拆除该摄像探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公民虽然有权通过安装摄像探头的方式保护个人财产、人身安全以及公共利益,但是不得超出合理限度,而有关规定法律对此处的合理限度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审理此类法律关系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第三方因在公共场所安装的摄像头牵涉其私密空间,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二)公民安装摄像探头所摄录的范围不得包括与其他权利人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分,即仅应当是在其所有的不动产范围之内,不得覆盖公共区域,更不能延展至他人所有的区域,否则属于超出合理限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三)在安装私人摄像头前即使征得了第三方的同意,对于摄像头所拍摄的内容安装者仍有保密的义务。安装者非法利用和擅自对外披露的,仍应承担对应侵权责任。已经提前征得第三方的同意不能成为侵权的阻断事由,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特别注意这一点。

  【权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3辑(总第81辑)收录

  上诉人潘X雄、潘X瑛因与被上诉人张X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终结审理。

  原告诉称:2010年7月16日,两被告在其401室房门及阳台上各安装了探头一只,使得原告在公用部位的进出以及晾晒衣服的情况都能被看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双方房屋东西相邻。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原告的隐私权构成了侵犯,请求两被告拆除其安装的探头。

  被告辩称:在被告安装摄像头之前,被告门前公用楼道经常出现污物,对被告的日常生活构成了严重的影响,经与原告交涉,未果。经调解亦未果。原、被告为此经常争吵。被告安装摄像头后,曾经拍摄到原告从其家中抛出污物的行为。涉案两只摄像头无论从任何角度均无法窥视到原告的个人隐私,也未占用到公用部位,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另外小区内管理不善,经常发生盗窃事件,被告安装摄像头是一种自助救济行为,对原、被告均是有利的,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分别居住于上海市徐汇区X居民楼402室及401室,室外有一公用北阳台,原告房门在公用阳台南侧、朝向为北,被告房门在公用阳台东侧,朝向为西。原告与两被告为邻居。2010年7月16日,两被告在其房屋房门外上方及南阳台上方外墙处各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并连接至家中电脑,上述摄像头监控范围有原告南阳台外恻、双方公用的北阳台以及楼梯走道。两被告安装了上述监控摄像头后,原告随即提出了异议,被告拒绝拆除。后经调解仍不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两被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属公共及公用区域,包括与原告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位,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对原告的隐私权构成侵犯。被告通过上述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对公共利益无益,也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睦。因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故本案原告作为最密切受侵者要求被告拆除涉案监控摄像头,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X雄、潘X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涉案监控摄像头。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其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并未对原告的权利构成侵犯,且原告曾有乱扔垃圾对两被告家庭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极端行为,故两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一种自助救济行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原告辩称:两被告所述内容无事实依据,两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对原告的隐私权构成了侵犯,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安装的摄像头是否侵犯被上诉人的隐私权构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所涉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包括被上诉人的南阳台外侧、双方公用的北阳台及走廊,所涉区域均与被上诉人日常生活紧密关联。自助救济行为应在合理限度内行使,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诉人称其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属自助救济,意在保护公共利益,防范乱扔垃圾、盗窃等行为。结合本案,上诉人的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并对被上诉人的隐私权构成了侵犯。应当维持原审发源的判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然而,作为邻居的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不做影响其他人生活秩序和环境卫生的事情,共同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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