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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的通知(邹安办字〔19〕60号)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进行布设。城区东至环湖西路、南至城前路(原岚济路)、西至西外环至庙前西路口向西至双大路(新西外环)、北至新石铁路、向东至龙山北路北沿线、向南至国宏大道的区域不再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根据济宁市《关于印发〈济宁市烟花爆竹连锁经营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推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连锁经营,推进统一化、规范化与信息化安全管理,有效提升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上的水准、打压非法生存空间、提高监管工作效能、遏制烟花爆竹事故。
为减少燃放污染,减轻监管压力,各镇街在保障安全经营、方便群众需求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安排本辖区2020年度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工作,参照去年审批数量,只减不增,办理数量不超过限定数(详见附件1)。
2020年常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临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6天(起止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2月8日,即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临时证到期后,由镇街安监办(应急办)负责收回统一交送至许可服务科。
为便于统一管理,2019年度已申办的常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的,申请2020年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经营的,申报时间统一截止至2020年1月7日,过期不再受理申请。
(一)各镇街安监办(应急办)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临时经营许可证的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审查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市应急局许可服务科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工作。
(一)零售店(点)依法进行法人或个体户登记注册,且注册地址与销售地址一致,符合市、镇街制定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1、零售店(点)应与220 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相距100米以上;
3、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相距50米以上,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应相距80米以上。
㎡,且不应大于200㎡,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 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cm的密实砖墙或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3. 00 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 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 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意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 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春节期间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房屋建筑结构应为砖混结构,屋面为不燃烧体制成的屋面,屋顶(吊顶板)应为不燃烧材质。乡村常年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在居民区内和居民楼下底层商铺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
1、零售场所严禁有明火,要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条件,并保证畅通。
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cm。
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 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 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
㎡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5、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七)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鼓励烟花爆竹从业单位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五、零售经营许可的申报材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二)销售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一式
申请单位或个人到各镇街安监办(应急办)领取并按要求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烟花爆竹销售安全承诺书》等相关申报材料,将全部申请材料按照顺序整理成册(文字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镇街安监办(应急办)对相关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初审并核对没有错误后,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书(两份),由2名以上审查人员签字,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政府公章后书面报市应急局许可服务科(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最东头办公室,电线)。(二)培训。
临时零售单位负责人、销售人员由各镇街统一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常年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须经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否则不予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三)审核发证。
各镇街要充分的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等手段,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法律和法规政策要求,确保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同时,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邹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邹政发〔2018〕3号)及《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加强“抓安全、防污染”主体宣传,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落实。(二)严格要求和时限,做好烟花爆竹布点及发证工作。
各镇街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法律和法规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抓好宣传发动、组织报名、申报审查等工作。在初审时要对照标准认真、仔细审查经营业户上报的材料,防止缺项、漏项及错项。(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经营。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深入排查和整治各类烟花爆竹事故隐患,严厉查处各类烟花爆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各镇街要严格审核条件,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安监(应急)、派出所、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确保辖区内烟花爆竹依法安全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一定要遵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各项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服从执法人员管理,确保合法安全经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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