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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消防监督检查流程公示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该依据单位的真实的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不是满足消防技术标准;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用到的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全方位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置。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能延续十个工作日。
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理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定要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特殊的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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