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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着力在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质量上下功夫,查办了一批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非法经营储存、“行刑衔接”、“一案双罚”等典型案例,对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对上半年全市各地安全生产典型行政执法案例进行了梳理,形成《2023年上半年江门市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现印发给你们。请学习借鉴相关案例经验做法,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集中力量查办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底线,全力保障我市社会大局稳定。
2023 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检查时,发现某商铺内存放一批烟花制品,经现场统计,分别有艳阳天(20发/箱)5箱、艳阳天(19发/箱)3箱、开心摇摆草1箱、金玉满堂1箱、28寸电光花1箱、60长晨光花30扎。经现场取证和对简某荣、谢某宏的询问调查,该批烟花制品属简某荣本人所有,并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500元。简某荣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烟花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1、简某荣、谢某宏本人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证实了简某荣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2、《现场检查记录》((蓬江)应急现记〔2023〕8 号)、《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蓬江)应急现决〔2023〕1 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蓬江)应急先保通〔2023〕1 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蓬江)应急先保处〔2023〕1 号)、《查封扣押决定书》((蓬江)应急查扣〔2023〕1 号)、《现场照片》均证实了简某荣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针对有一定的问题,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简某荣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描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实施标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违法来得到的:1.没有违法来得到的或者违法来得到的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2.违法来得到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来得到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10元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制品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春节前后,烟花爆竹燃放需求大幅度的增加,也是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期。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均需合法手续,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危险性极大。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简某荣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花制品,并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区应急局依法进行立案处罚。该案行政执法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对该类案件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2023年7月3日,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内某水性涂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涉嫌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编号MK006D高温油和纳米水性无指纹漆)。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江海)应急现决〔2023〕7号,责令立马停止使用生产车间内生产设备;并现场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江海)应急查扣〔2023〕1号,对生产车间存放生产产品,数量分别为:纳米水性无指纹漆,20KG/桶,42桶,共840KG;纳米水性镜面漆,20KG/桶,24桶,共480KG;编号MK006D高温油,15KG/桶,14桶,共210KG;对生产车间的原材料:二甲苯有5桶,170KG/桶,共850KG;正丁酯有2桶,180KG/桶,共360KG;乙酯有2桶,180KG/桶,共360KG一并进行查封,并对纳米水性无指纹漆,纳米水性镜面漆,编号MK006D高温油,二甲苯,正丁酯进行抽样送至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经检验,产品的结果如下:纳米水性无指纹漆、编号MK006D高温油、二甲苯、正丁酯等属易燃液体,是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项:“....;(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两法衔接”相关制度要求,江海区应急局及时联系江海区“两法衔接”办公室(江海区检察院)进行沟通,对案件进行梳理。江海区检察院出具《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江海检件移(2023)2 号,7月13日,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已对江门市某水性涂料有限公司危险作业案进行立案侦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新增危险作业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危化品安全绝非儿戏,请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提高警惕,规范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该案可警醒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对于类似案件可起一定的警示作用。
2023年2月9日上午,台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台山市某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台山市某钢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订)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于执法人员检查当天自行停止项目建设,并组织编制安全设施设计。该项违法行为不存在法定从轻或从重的情节,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台山市某钢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轧钢车间建设,并处人民币1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件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通过查处这类违法行为,着力提高企业的安全与法律意识,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法律适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订)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三十条第(一)项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2023年3月8日上午,台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南澳县某渔业有限公司租赁台山市某船业有限公司场地、生产线及设备(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并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南澳县某渔业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该公司发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件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通过查处这类违法行为,着力提高企业的安全与法律意识,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不再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023年4月28日,开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月山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到某电镀厂开展执法检查,期间发现该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为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开平月山应急现记〔2023〕28号),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6张),复印有关证件,并对该厂厂长(主要负责人)罗某、安全管理人员陈某兰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份。厂长(主要负责人)罗某、安全管理人员陈某兰均承认了本厂存在未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为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行为,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指模确认。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立案调查(案号:(开平月山)应急立〔2023〕3、4号)。
开平市月山镇某电镀厂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该厂对整改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整改,且该次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从轻情形,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裁量;该公司未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为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开平市月山镇某电镀厂对整改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整改,且该次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从轻情形,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裁量,决定对开平市月山镇某电镀厂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未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为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开平市月山镇某电镀厂是一家电镀及涉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作业过程中有多种潜在危险,包括中毒、火灾、灼烫、触电等,是工贸行业重点领域企业之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深入企业生产现场,重点检查风险分级管控落实情况、有限空间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发现该厂未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为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随后执法人员在检查档案资料时发现该厂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现场和资料检查情况反映出该厂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意识不足。电镀行业企业,其工艺含硫酸、盐酸、氰化物等危险化学品,一是相对其他有限空间企业危险性更高,有限空间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配齐、配全更是保护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生命安全、防止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二是风险隐患相对其他工贸企业更多,分级制度和完善的警示标识可以提醒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场所及作业工序的风险危害,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鉴于该公司对整改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从轻情形,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裁量,依法应承担相关责任,对其作出合并罚款合法合理。
2023年4月18日,恩平市应急管理局、大槐镇政府执法人员在广东某农业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未签订 2023年度安全生产层级责任书、未组织制定2023年度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制定2023年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台账、车间内气瓶无防倾倒措施等问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恩平)应急责改〔2023〕基础-15号。并于2023年4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广东某农业设备有限公司确有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违法事实。
经过调查询问、现场取证、处罚告知、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认定广东某农业设备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整改复查意见书》,可以认定广东某农业设备有限公司确有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违法事实。其行为分别违反了《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3.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广东某农业设备有限公司处10000元罚款。广东某农业设备有限公司于规定时间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整改完毕。本案办理完毕,于2023年5月30日结案。
本案中广东某农业设备有限公司车间内气瓶无防倾倒措施违反了《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 10.5.4 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3.3 条的规定,企业应按照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2023年3月7日,鹤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日常执法任务,联合鹤山市古劳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到鹤山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资料档案和生产经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但该公司未能向执法人员出示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资料。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定期进行演练,且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生产车间二楼牛仔洗水车间的安全出口被占用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3月23日前对上述问题整改完毕。
经过调查询问、现场取证、处罚告知、陈述申辩问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主要负责人吴某贵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杨某承的《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可以认定鹤山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包括: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定期进行演练;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占用生产车间二楼牛仔洗水车间的出口。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定期进行演练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之规定,应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之规定进行处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之规定,应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之规定进行处罚。占用生产车间二楼牛仔洗水车间的出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之规定进行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十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鹤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人民币28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康处人民币6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所涉企业未能对有限空间作业定期进行演练,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生产车间二楼牛仔洗水车间的安全出口被占用,说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就是安全意识淡薄的表现。对此提醒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工作。一是全面摸清底数。确定企业内的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现场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开展作业。三是做好应急准备。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四是提高安全意识。禁止在室内疏散通道内堆放杂物及堵塞、占用疏散出口,保持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畅通。
2023年4月11日,开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镇街执法人员到开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对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行动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反馈的问题进行核查。期间发现该企业故意隐瞒自身有使用油性漆的真实情况,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企业喷漆间(使用非水性漆)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未对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台账、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等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整改。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兼安全管理人员高某杰、员工胡某欣、周某武进行了询问调查。该公司喷漆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主要证据:1、开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2、开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兼安全管理人员高某杰、员工胡某欣、周某武3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均证明该公司存在未对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台账;喷漆、调漆间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3、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开平翠山湖)应急现记〔2023〕4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开平翠山湖)应急现决〔2023〕1号)和现场检查照片等,均证明该公司存在未对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台账;喷漆、调漆间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经调查,该企业喷漆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鉴于开平市某家居有限公司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对执法人员隐瞒使用油性漆进行深刻检讨,积极配合整改工作,考虑到在疫情影响下,企业经营困难的现实,且该次事件未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符合从轻情形,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二款:“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的规定进行裁量,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未对有限空间场所进行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的规定,鉴于开平市某家居有限公司对整改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整改,且该次事件未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符合从轻情形,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四条第二款:“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的规定进行裁量,决定对该企业及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罚款10000元和3000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为: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所涉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整改高度重视,且该次事件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符合从轻情形,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二款:“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的规定进行裁量,决定对所涉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油漆主要化学成分是二甲苯、酯类、酮类、醇类、醚类等低沸点的有机溶剂,其中,二甲苯是各类油漆中普遍存在的,苯具有易挥发、易燃、蒸气有爆炸性的特点。尤其在喷涂温度高时,油漆及其中的有机溶剂更容易挥发到空气中,有限空间聚积了高浓度的二甲苯等有机挥发物达到爆炸极限,如遇明火、电焊或作业过程中金属碰撞敲击等引发的火星,极易引发爆炸事故。
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是喷涂作业过程中重要的安全设备,现实中有些企业水性漆、油性漆混合使用,执法人员除了要对照检查清单检查企业重点生产环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外,还要核查企业档案和生产现场情况是否一一对应,深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真实情况。本案中所涉企业安全意识淡泊,未在喷漆车间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安全风险不可控。发现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对企业耐心宣传解读了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积极引导和督促企业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各涉有限空间及有使用可燃气体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辨识有限空间、悬挂风险告知标识、建立有限空间台账及在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正确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忌贪方便、重利益,最终导致小隐患酿成大事故。
2023年6月16日,恩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恩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粉料罐区高处作业平台)和有关设施(下料口)、设备(高温炉、粉料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安全生产协议(3号窑烧窑保温项目、钢结构油漆项目等2项协议)未规定甲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单方面规避甲方的安全生产职责;3、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粉料罐区下料口缺少人员防跌落措施、高处作业区域、污水处理池围蔽不到位等问题。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陈某辉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某权进行了询问调查。恩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的行为1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粉料罐区高处作业平台)和有关设施(下料口)、设备(高温炉、粉料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为2安全生产协议(3号窑烧窑保温项目、钢结构油漆项目等2项协议)未规定甲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单方面规避甲方的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3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粉料罐区下料口缺少人员防跌落措施、高处作业区域、污水处理池围蔽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主要证据:1、恩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2、恩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均证明该公司存在3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3、江门市恩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恩平)应急现记〔2023〕基础-30号)现场检查照片等,均证明恩平市某陶瓷有限企业存在3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针对存在问题,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恩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行为1(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粉料罐区高处作业平台)和有关设施(下料口)、设备(高温炉、粉料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陈某辉作出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2(安全生产协议(3号窑烧窑保温项目、钢结构油漆项目等2项协议)未规定甲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单方面规避甲方的安全生产职责)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恩平市翔鹰陶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陈某辉作出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3(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粉料罐区下料口缺少人员防跌落措施、高处作业区域、污水处理池围蔽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对恩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恩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陈某辉作出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恩平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粉料罐区高处作业平台)和有关设施(下料口)、设备(高温炉、粉料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协议(3号窑烧窑保温项目、钢结构油漆项目等2项协议)未规定甲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单方面规避甲方的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粉料罐区下料口缺少人员防跌落措施、高处作业区域、污水处理池围蔽不到位,未履行好企业相关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松懈。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的最新规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应当判定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该案可警醒同类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类似案件可起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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