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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6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所属企业、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指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五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概算进行测算,并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中工程建设部分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三) 负责组织对工程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其验收的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条 设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中设备部分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取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由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预评价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理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预评价报告做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评价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由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按照“谁设计、谁编制”的原则,由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的需要,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安全设备的设计资料。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设计一定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使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最大限度地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完成后,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安全设施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理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做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设计档案备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关资质的实施工程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符合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委托工程监理的,工程管理部门、设备部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
第三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设备部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制造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土建工程、设备设施在施工、安装结束后,应当进行安全设施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查验收按照“三查四定”的方式进行。即查设计漏项、查工程(安装)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项目,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够正常投用。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项目安全验收评价。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并进行整改: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验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在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验收评价档案备查。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依照公司《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档案包括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验收档案。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档案原件(或正本)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存档。安全环保部留存复印件(或副本)备查。
第四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根据公司《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落实整改。
第四十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及相关项目负责人员,依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做整改。
第四十七条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审查、审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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