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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特定种类设备安全违法典型案例(燃气气瓶充装)

发布时间:2024-08-12 来源: 人防服务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大燃气相关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整治排查治理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今年以来查办的八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案为鉴、以案促治,持续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办力度,督促特种设备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开展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提升燃气气瓶安全管理水平,以更加扎实的举措防范和遏制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全力确保城镇燃气相关特种设施安全稳定。

  2024年4月25日,天水市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水市甘谷盛邦燃气有限公司无证充装燃气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8日,天水市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水市甘谷盛邦燃气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非法充装气瓶行为。经核查,甘谷盛邦燃气有限公司注册于2017年5月19日,该公司在无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7月5日擅自非法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累计非法销售液化气10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甘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瓶为易燃易爆介质,瓶装液化石油气带有一定压力,因此充装过程危险性高、风险性大。《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本案查处的气瓶充装单位无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其行为构成严重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相应气瓶充装从业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二、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兰州新区雅鑫液化气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气瓶案

  2024年7月5日,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兰州新区雅鑫液化气站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燃气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3月8日,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兰州新区雅鑫液化气站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液化气站于2024年3月7日在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时,检查人员和充装人员为同一人。该公司未按照《TSG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D2.2(4)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秦川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事故不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还会对财产造成巨大损失。通过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的查处,解决产生隐患问题的“硬伤”和制度管理、人员素质的“软肋”,从源头上解决了安全隐患。

  三、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元兴燃化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5月31日,天水市市场监管局对元兴燃化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7日,省市场监管局督导组联合天水市市场监管局对元兴燃化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完成充装的1个规格为15kg液化石油气气瓶,瓶阀为“短嘴阀”,不具备自闭功能,经现场核实,元兴燃化有限公司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中该气瓶自2023年9月18日至2024年2月21日共充装过4次,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提供的2023年度《天水元兴燃化有限公司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总结》相关记录与应急演练开展时间不相符,且演练计划和演练评估总结内容为消防演练的内容,涉嫌未进行应急演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不得违法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等行为进行了规范,气瓶充装活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2024年1月3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对肃州区上坝镇春霖液化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9日,酒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对肃州区上坝镇春霖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时,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查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询,发现该充装站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酒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事故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从气瓶配送、燃气使用等环节入手,倒查燃气气瓶充装企业违法行为,推动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走深走实。

  五、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华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3月21日,天水市市场监管局对陈华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7日,省局督导组联合天水市市场监管局对清水县陈华液化气站检查,发现该液化气站鹤管未标注投用日期、未进行每年一次耐压试验,并涉嫌充装不合格气瓶(短嘴阀)配送至餐饮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

  气瓶充装活动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规范操作。此案的查处,提高了气瓶充装单位的自律意识,规范了充装行为,消除了安全隐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六、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乡县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4月26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乡县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3月8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乡县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调取站内监控录像,发现2024年3月7日21点30分,有货车到站内进行充装,车内载有50公斤气瓶21只,该站内工作人员在充装前后进行扫码登记使用的部分二维码是本站已登记的其他气瓶的二维码标签,对这批气瓶没有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现场未提供上述21只气瓶的信息、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违反者,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平凉市静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静宁县建宏液化气站对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4年1月4日,平凉市静宁县市场监管局对静宁县建宏液化气站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充装过程中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6日,平凉市静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掌握线索,对静宁县建宏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其销售的24只液化石油气瓶不能提供使用登记信息,且在前期进行了充装行为的前提下,未记录上述气瓶的充装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静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燃气气瓶充装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严肃查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实现依法查处一案、警示震慑一片的治理效果,建立起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违法严查的安全监管机制。

  八、定西市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太石镇南门村晏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气瓶充装案

  2024年4月17日。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晏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气瓶充装的违法行为下达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晏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2023年6月27日,定西市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气瓶溯源核查时发现,临洮县太石镇南门村存在一液化石油气非法充装窝点。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民房窝点环境简陋,不具备存放液化气钢瓶的安全储藏条件,其经营者在无任何资质和证照的情况下,私自非法存储大量燃气、非法倒装灌装、无证无照经营,非法谋取私利,且其燃气充装工具简陋,无任何燃气充装安全防护设备。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并由临洮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刑事判决。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创新检查方式,注重强化部门联动,扎实开展违规气瓶溯源核查工作,积极拓展案源线索,有力打击气瓶充装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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