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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发布时间:2024-08-14 来源: 人防服务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定种类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施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施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子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六十条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子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施安全状况。

  第六十二条特定种类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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